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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9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回报计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为正数,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以及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

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若监事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存在异议的,可在董事会上提出质询或建议。董事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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