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十月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2)-02-074敬启者:
根据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电子”或“公司”)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本所已于2022年9月28日出具了嘉源(2022)-02-06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本次重组相关人员在中航电子因本次重组事项停牌前6个月至《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的期间(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9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中航电子、中航机电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方和人员的如下保证:(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核查意见所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核查意见仅供中航电子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中航电子、中航机电股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中航电子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合并双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合并双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3、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 本次重组内幕知情人买卖中航电子、中航机电股票的核查期间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中航电子及中航机电股票的核查期间为中航
电子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的期间,即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9月28日。
二、本次重组内幕知情人买卖合并双方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于核查期间存在买卖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情况
姓名 | 身份/职务 | 交易日期 | 交易类别 | 成交数量(股) | 结余数量(股) |
杨连永 |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杨柳隽的父亲 | 2022-06-13 | 买入 | 1,000 | 1,000 |
2022-07-14 | 卖出 | -1,000 | 0 | ||
王树刚 |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 2022-03-11 | 买入 | 10,000 | 10,000 |
2022-03-17 | 卖出 | -10,000 | 0 | ||
戚侠 | 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 2021-12-29 | 卖出 | -5,000 | 5,000 |
2021-12-30 | 卖出 | -5,000 | 0 | ||
沈瑾芳 | 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海军的配偶 | 2022-02-18 | 卖出 | -3,000 | 0 |
古科峰 |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 2022-04-18 | 买入 | 6,300 | 6,300 |
2022-04-19 | 买入 | 3,600 | 9,900 | ||
2022-04-26 | 买入 | 5,500 | 15,400 | ||
2022-05-05 | 买入 | 200 | 15,600 | ||
2022-05-26 | 卖出 | -5,600 | 10,000 | ||
2022-06-13 | 卖出 | -8,000 | 2,000 | ||
2022-06-15 | 卖出 | -2,000 | 0 | ||
马永胜 | 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高级专务 | 2022-04-26 | 买入 | 2,000 | 2,000 |
2022-04-27 | 卖出 | -1,900 | 100 | ||
2022-04-29 | 卖出 | -100 | 0 |
对于王树刚、戚侠、马永胜在核查期间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王树刚、戚侠、马永胜已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买卖中航电子
股票时未获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上述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中航电子。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中航电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中航电子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对于古科峰在核查期间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古科峰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上述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中航电子。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中航电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中航电子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对于杨连永、沈瑾芳在核查期间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沈瑾芳、杨连永已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依法披露前,本人未自本人亲属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中航电子。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中航电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中航电子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此外,沈瑾芳配偶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海军、杨连永子女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杨柳隽已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亲属作出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亲属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中航电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中航电子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法人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情况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买卖中航电子股票情况
公司名称 | 买卖时间 | 账户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1-26至 2022-07-05 | 融资融券账户 | 76,200 | 81,200 | 0 |
2021-11-29至2022-09-28 | 衍生品交易账户 | 2,248,220 | 1,921,004 | 329,916 |
公司名称 | 买卖时间 | 账户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2022-04-13至 2022-04-15 |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 12,900 | 12,900 | 0 |
对于上述中信建投证券融资融券账户、衍生品交易账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中信建投证券已出具说明,具体如下:
“本单位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为融资融券账户、衍生品交易账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前述账户所做的交易完全基于中航电子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中航电子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单位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单位买卖中航电子股票。本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单位上述股票账户买卖中航电子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单位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自查期间,本单位除申报情况外,无其他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情况,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航电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买卖中航电子股票情况
公司名称 | 买卖时间 | 账户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2021-12-06至2022-09-02 |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 9,000 | 20,800 | 2,200 |
对于上述中航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中航证券已出具说明,具体如下:
“本单位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为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前述账户所做的交易完全基于中航电子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中航电子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单位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单位买卖中航电子股票。本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管
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单位上述股票账户买卖中航电子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单位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自查期间,本单位除申报情况外,无其他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情况,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航电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买卖中航电子股票情况
公司名称 | 买卖时间 | 账户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1-26至 2022-09-28 | 融资融券账户 | 996,600 | 802,100 | 194,500 |
2021-11-26至 2022-09-28 | 量化衍生品账户 | 903,200 | 973,300 | 0 | |
2022-06-27至 2022-09-28 | OTC账户 | 1,192,700 | 407,700 | 785,700 |
对于上述广发证券融资融券账户、量化衍生品账户、OTC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行为,广发证券已出具说明,具体如下:
“本单位交易中航电子股票的账户为融资融券账户、量化衍生品账户、OTC账户,其中融资融券账户交易情形系出于正常商业合作考虑,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信息的情形;量化衍生品账户交易情形系量化交易及ETF申赎等一篮子交易,无个股投资决策;OTC账户交易情形系场外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对冲风险需要而持股,不带有自营的择时、选股观点,不以博取股票上涨收益为最终交易目的,交易时未获知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信息。本单位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单位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单位买卖中航电子股票。本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单位上述股票账户买卖中航电子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单位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自查期间,本单位除申报情况外,无其他买卖中航电子股票的情况,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航电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三)自然人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情况
姓名 | 身份/职务 | 交易日期 | 交易类别 | 成交数量(股) | 结余数量(股) |
张灵斌 |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2-01-24 | 买入 | 500 | 500 |
2022-01-25 | 卖出 | -500 | 0 | ||
2022-02-07 | 买入 | 10,000 | 10,000 | ||
2022-02-09 | 卖出 | -5,000 | 5,000 | ||
2022-02-10 | 卖出 | -5,000 | 0 | ||
2022-02-21 | 买入 | 20,000 | 20,000 | ||
2022-02-25 | 卖出 | -20,000 | 0 | ||
2022-03-04 | 买入 | 3,000 | 3,000 | ||
2022-03-07 | 买入 | 3,000 | 6,000 | ||
2022-03-07 | 卖出 | -3,000 | 3,000 | ||
2022-03-14 | 卖出 | -3,000 | 0 | ||
2022-03-15 | 买入 | 10,000 | 10,000 | ||
2022-03-16 | 买入 | 10,000 | 20,000 | ||
2022-03-17 | 卖出 | -20,000 | 0 | ||
韩业林 |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2022-02-28 | 买入 | 100 | 100 |
2022-03-01 | 买入 | 100 | 200 | ||
高琨 | 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海军的子女 | 2022-05-16 | 卖出 | -100 | 0 |
季雅敏 | 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蒋耘生的配偶 | 2021-12-07 | 买入 | 300 | 1,000 |
2022-01-05 | 买入 | 500 | 1,500 | ||
钱雪松 |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2022-03-30 | 买入 | 5,700 | 5,700 |
2022-03-31 | 买入 | 1,800 | 7,500 | ||
2022-05-10 | 买入 | 4,100 | 11,600 | ||
2022-05-16 | 卖出 | -3,800 | 7,800 | ||
2022-05-17 | 卖出 | -3,900 | 3,900 | ||
2022-05-20 | 卖出 | -3,900 | 0 | ||
2022-05-25 | 买入 | 4,200 | 4,200 | ||
2022-05-26 | 卖出 | -4,200 | 0 | ||
耿春明 | 2022-01-21 | 买入 | 2,000 | 2,000 |
姓名 | 身份/职务 | 交易日期 | 交易类别 | 成交数量(股) | 结余数量(股) |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 2022-02-28 | 卖出 | -2,000 | 0 | |
2022-03-02 | 买入 | 2,000 | 2,000 | ||
2022-03-03 | 买入 | 2,000 | 4,000 | ||
2022-03-04 | 买入 | 1,400 | 5,400 | ||
2022-03-31 | 买入 | 3,000 | 8,400 | ||
2022-05-06 | 卖出 | -1,000 | 7,400 | ||
2022-05-25 | 卖出 | -1,000 | 6,400 | ||
2022-05-26 | 卖出 | -1,400 | 5,000 | ||
陶怡欣 |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中航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陶国飞的子女 | 2022-04-29 | 买入 | 500 | 500 |
古科峰 |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 2022-02-10 | 买入 | 300 | 300 |
2022-02-11 | 买入 | 4,900 | 5,200 | ||
2022-03-15 | 买入 | 2,000 | 7,200 | ||
2022-03-17 | 买入 | 200 | 7,400 | ||
2022-04-18 | 卖出 | -7,400 | 0 | ||
韩梦珍 | 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所长周方的配偶 | 2022-07-05 | 买入 | 10,000 | 10,000 |
2022-07-20 | 卖出 | -10,000 | 0 | ||
马永胜 | 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高级专务 | 2022-03-15 | 买入 | 2,000 | 2,000 |
2022-03-16 | 卖出 | -2,000 | 0 | ||
2022-04-25 | 买入 | 3,000 | 3,000 | ||
2022-04-27 | 卖出 | -1,000 | 2,000 | ||
2022-04-28 | 卖出 | -1,500 | 500 | ||
2022-04-29 | 卖出 | -500 | 0 |
对于张灵斌、韩业林、钱雪松、耿春明、古科峰、马永胜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张灵斌、韩业林、钱雪松、耿春明、古科峰、马永胜已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买卖中航机电股票时未获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上述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中航机电。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中航机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中航机电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对于高琨、季雅敏、陶怡欣、韩梦珍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高琨、季雅敏、陶怡欣、韩梦珍已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依法披露前,本人未自本人亲属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中航机电。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中航机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中航机电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此外,高琨父亲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海军,季雅敏配偶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蒋耘生,陶怡欣父亲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及中航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陶国飞,韩梦珍配偶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所长周方已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亲属作出买卖中航机电股票
的指示;上述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亲属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中航机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中航机电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法人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情况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中航机电股票情况
公司名称 | 买卖时间 | 账户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1-26 | 融资融券账户 | 0 | 1,500 | 0 |
2021-11-29至2022-09-28 | 衍生品交易账户 | 2,254,455 | 2,264,943 | 34,100 | |
2022-04-26至2022-06-14 | 互换业务账户 | 17,200 | 17,200 | 0 | |
2021-12-03至2022-09-27 |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 53,400 | 53,400 | 0 |
对于上述中信建投证券融资融券账户、衍生品交易账户、互换业务账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中信建投证券已出具说明,具体如下:
“本单位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为融资融券账户、衍生品交易账户、互换业务账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前述账户所做的交易完全基于中航机电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中航机电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单位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单位买卖中航机电股票。本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单位上述股票账户买卖中航机电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
单位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自查期间,本单位除申报情况外,无其他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情况,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航机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中航证券买卖中航机电股票情况
公司名称 | 买卖时间 | 账户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2021-12-06至2022-04-06 |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 7,200 | 8,300 | 0 |
对于上述中航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中航证券已出具说明,具体如下:
“本单位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为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前述账户所做的交易完全基于中航机电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中航机电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单位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单位买卖中航机电股票。本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单位上述股票账户买卖中航机电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单位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自查期间,本单位除申报情况外,无其他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情况,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航机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广发证券买卖中航机电股票情况
公司名称 | 买卖时间 | 账户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2-22至2022-09-15 | 融资融券账户 | 1,615,200 | 1,536,300 | 84,400 |
2021-11-26至2022-09-26 | 量化衍生品账户 | 1,858,200 | 2,099,000 | 0 | |
2022-04-01至 | OTC账户 | 2,590,100 | 2,292,600 | 297,500 |
2022-09-28 | ||||
2021-12-17 | 资管账户 | 0 | 300,067 | 0 |
对于上述广发证券融资融券账户、量化衍生品账户、OTC账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广发证券已出具说明,具体如下:
“本单位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账户为融资融券账户、量化衍生品账户、OTC账户、资管账户,其中融资融券账户交易情形系出于正常商业合作考虑,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信息的情形;量化衍生品账户交易情形系量化交易及ETF申赎等一篮子交易,无个股投资决策;OTC账户交易情形系场外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对冲风险需要而持股,不带有自营的择时、选股观点,不以博取股票上涨收益为最终交易目的,交易时未获知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信息;资管账户所做的交易完全基于中航机电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中航机电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本单位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单位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单位买卖中航机电股票。本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单位上述股票账户买卖中航机电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单位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自查期间,本单位除申报情况外,无其他买卖中航机电股票的情况,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航机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四、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声明函、访谈记录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声明函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办律师:谭四军
黄 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