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在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7日,以
15.04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14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茁英
董秀琴胡宗波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