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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9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顾军、陈燕、深圳市博睿创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博昱创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双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熊杰、曾斌、樊华(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博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0565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3、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4、公司就本次交易制订的《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及就本次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本次交易目前相关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价格将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保证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

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关于暂不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李 哲 曹从军 沈 毅

2022年10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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