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1,187,584,762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尚有股份2,563,415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85,021,347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2年9月30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15:0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32楼会议室;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9:15-15: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3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5,572,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617%;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3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633,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1%。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7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1,599,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265%。
董事长匡涛因疫情防控无法从北京赶来参加现场会议,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胡宏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43,278,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4%;反对2,293,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340,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79%;反对2,293,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43,278,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4%;反对2,293,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340,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79%;反对2,293,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343,278,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4%;反对2,293,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340,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79%;反对2,293,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钟洋律师、薛冰鑫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