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确定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以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二、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控股孙公司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将申请授信总额为3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拟按80%的股权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4,800万元。我们认为:该担保事项有利于进一步确保控股孙公司的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地发展,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拥有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本次超出股权比例对其提供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该控股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万志瑾、余新培、史忠良、邵鹏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