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一博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8

证券代码:301366 证券简称:一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登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3日公告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833,334股,并于2022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现需对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改。此次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250万元变更为8,333.3334万元,公司的股份总数由6,250万股变更为8,333.3334万股,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原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
1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为914403007466471694。
2第四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于2022年8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83.3334万股,于2022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第五条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

第六条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11F,邮政编码:518051。

4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33.3334万元。
5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6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333.3334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7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8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的,公司股东应同时遵照相应规定执行。
9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0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11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2第四十四条…… (二)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二)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13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为重大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为重大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4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参与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上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该股东已出席。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该股东已出席。
15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删除
16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17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18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召集人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法律法规及其
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9第八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0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1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22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起计算。或股东大会决议载明的日期起计算。
23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2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25第一百一十六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26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
3天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27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8第一百三十九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0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通知时限。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1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32第一百六十一条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33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三、其他说明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和《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拟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授权委托人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该手续全部事宜,最终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四、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34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少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少于”、“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35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