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10月18日14:30在公司行政大楼一楼会议室(1)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范纪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6,882,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2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3,477,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38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05,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77 %。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各项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06,882,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5,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882,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5,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882,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5,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钱晓波、郭凯航通过视频方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