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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9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现对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分、子公司与红淖铁路公司延续执行<普通货物运输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之分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瓜州广汇能源经销有限公司与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简称“红淖铁路公司”)延续执行的《普通货物运输协议》是公司向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汇物流”)转让红淖铁路公司92.7708%股权前所签订并持续实施的。交易内容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定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本次交易对方红淖铁路公司为广汇物流控股子公司,系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进行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保持独立性,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 谭 学 蔡镇疆

甄卫军 高 丽二○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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