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深圳证券交易所: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三柏硕”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054号”文核准,并于2022年9月23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6,094.3979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portsoul Co.,Ltd. |
注册资本 | 18,283.1935万元(发行前);24,377.5914万元(发行后) |
法定代表人 | 朱希龙 |
成立日期 | 2004年6月18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23日 |
公司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荣海二路3号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体育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健康服务;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软件开发;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鞋制造;鞋帽零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服装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休闲运动和健身器材系列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多年来深耕国际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科学、安全、有特色、可信赖的休闲运动和健身综合解决方案,并向康养产品领域开发延伸,致力于成为国际知名的全生命周期休闲运动健康服务供应商。公司主要产品包括休闲运动器材和健身器材等,产品远销北美洲、欧洲等地区,与亚马逊、沃尔玛、迪卡侬和爱康等国际知名零售商及体育品牌建立了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并拥有SKYWALKER和瑜阳(TECHPLUS等)具有一定国际、国内知名度的自有品牌。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72,729.01 | 88,700.50 | 90,704.68 | 57,712.83 |
负债总额 | 24,612.42 | 48,477.37 | 58,117.39 | 24,123.3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48,116.59 | 40,223.13 | 32,587.29 | 33,589.46 |
股东权益合计 | 48,116.59 | 40,223.13 | 32,587.29 | 33,589.46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40,386.77 | 120,691.24 | 95,130.68 | 57,379.89 |
营业利润 | 8,756.67 | 15,408.51 | 15,702.81 | 8,863.46 |
利润总额 | 8,738.42 | 15,340.33 | 15,509.02 | 8,884.77 |
净利润 | 7,134.16 | 12,850.65 | 12,596.18 | 7,676.5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 7,134.16 | 12,850.65 | 12,596.18 | 7,676.5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7,061.77 | 11,849.29 | 12,673.00 | 7,552.01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806.20 | 14,226.49 | 12,839.74 | 8,022.3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12.60 | -4,795.84 | -9,517.98 | 1,620.20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589.36 | -11,061.54 | 2,709.82 | -406.54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1,452.29 | -434.37 | -1,845.42 | 246.59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543.47 | -2,065.26 | 4,186.16 | 9,482.56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2,136.53 | 27,680.00 | 29,745.26 | 25,559.10 |
4、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年 6月30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2020年 12月31日 | 2019年 12月31日 |
流动比率(倍) | 2.30 | 1.44 | 1.25 | 1.90 |
速动比率(倍) | 1.87 | 1.09 | 0.99 | 1.58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3.84% | 54.65% | 64.07% | 41.80%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4.24% | 53.42% | 61.33% | 26.0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63 | 2.20 | 1.78 | -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 9.38% | 11.29% | 16.68% | 0.24%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18 | 6.67 | 6.91 | 8.54 |
存货周转率(次) | 2.21 | 5.98 | 5.92 | 5.35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10,369.78 | 18,230.85 | 17,509.49 | 9,989.82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21.68 | 23.49 | 101.16 | 209.28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 | 0.65 | 0.78 | 0.70 | 0.45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30 | -0.11 | 0.23 | 0.53 |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期末股份总数。公司于2020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为有限公司阶段,该指标不适用。
5、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净资产。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8、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折旧+摊销+利息支出。
9、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10、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份总数。公司于2020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为有限公司阶段,该指标不适用。
11、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份总数。公司于2020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为有限公司阶段,该指标不适用。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股票面值 | 1.00元 | |
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6,094.397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
每股发行价格 | 11.17元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2.63元/股(按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4.48元/股(按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市盈率 | 22.9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发行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市净率 | 2.49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
发行方式 |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A股)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
募集资金总额 | 68,074.42万元 | |
募集资金净额 | 61,065.39万元 | |
发行费用概算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4,811.32万元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834.23万元 | |
律师费用 | 730.03万元 | |
资产评估费用 | 14.15万元 | |
信息披露费用 | 537.74万元 | |
发行手续费用 | 81.57万元 | |
拟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海硕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三柏硕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三柏硕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公司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2、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希龙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三柏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
4、三柏硕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三柏硕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均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8、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3、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J.LU INVESTMENTS, LLC、宁波和创财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三柏硕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三柏硕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持股5%以下的股东股份锁定期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Sky Reacher Holding, LLC、青岛坤道赤烽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取得三柏硕股份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24,377.5914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6,094.3979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
(四)发行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査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査,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 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 |
事项 | 安排 |
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赵凤滨、于宏刚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电话:010-86451726传真:010-6560845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认为: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三柏硕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三柏硕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三柏硕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赵凤滨 于宏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__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