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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何凯、李佳黎、周继伟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7

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何凯、

李佳黎、周继伟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35 号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何凯、李佳黎、周继伟: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2022年10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2021年8月5日,鞍重股份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称,拟向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强强投资”)购买江西省宜丰县同安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且强强投资承诺在2021年8月10日以前协调标的公司取得江西鼎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矿业”)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经查,鼎兴矿业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鞍重股份未及时就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情况迟至2021年12月7日方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鞍重股份时任董事长何凯、总裁李佳黎以及

董事会秘书周继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10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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