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根据本制度对其追究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认定其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人: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公司对第六条所述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责任人如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