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759人调整为758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862.50万股调整为862.00万股。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58名激励对象授予862万份股票期权。
三、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签名:
徐开兵 陈伟岳 许 刚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