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3、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涛 李包产 牟宏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