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铁路运费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所述内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阅,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目的、交易方案等有关事项后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铁路运费、杂费、运杂费、货车延期占用费均参照相关铁路运费定价批复的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收费标准为依据,股权交割前后瓜州经销、伊吾分公司所支付的铁路运费、杂费、运杂费、货车延期占用费价格不变。基于以上定价依据,双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确定协议的交易金额。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合理、公允,交易方案有效可行,具有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窦刚贵
宋 岩
葛 炬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