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金谷信托申请信托贷款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谷信托申请信托借款,有利于控股子公司后续站点建设、产业升级。因此,同意控股子公司申请信托借款。
2、本次担保对象红淖铁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本次信托借款暨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核心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的合理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红淖铁路公司申请信托借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铁路运费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夯实能源物流主业,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与社会效益产生积极的正向影响,将增厚公司当年收益,并随着运输量的增长收益持续扩大,完全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涉及的铁路运费、杂费、运杂费、货车延期占用费均参照相关铁路运费定价批复的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收费标准为依据,股权交割前后瓜州经销、伊吾分公司所支付的铁路运费、杂费、运杂费、货车延期占用费价格不变。
3、本次交易事项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合理、公允,交易方案有效可行,具有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控股子公司红淖铁路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铁路运费协议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窦刚贵
宋 岩
葛 炬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