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三盛: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8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2-059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林荣滨先生召集,并于2022年10月13日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于2022年10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董事长林荣滨先生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5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5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选举林荣滨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选举唐自然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董事会运营需要,推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审计委员会:董仁周、唐自然、谭柱中,其中董仁周先生为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林荣滨、谭柱中、董仁周,其中林荣滨先生为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谭柱中、齐孝喜、董仁周,其中谭柱中先生为主任委员。

本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1、林荣滨先生简历

林荣滨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位。1995年7月至今,任福州三威橡塑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7月至今,任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8月至今,任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12月至今,任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4月至今,任三盛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三盛控股(2183.HK)董事局主席;2017年12月至今,任三盛教育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林荣滨先生和配偶程璇共同控制的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三盛教育101,800,3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20%。林荣滨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唐自然先生简历

唐自然先生,男,生于1965年7月,中共党员,1987年7月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工业会计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法律硕士,高级经济师,律师。1987年7月至1989年2月任湘潭机电专科学校助教。1989年2月至2016年9月在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工作,历任湘潭市分行基层支行行长、市分行部门负责人、市分行副行长,省分行监察室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长沙铁银支行行长、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2016年9月至2020年10月任湖南富兴集团董事、副总裁。2022年9月至今任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唐自然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