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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0-18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公司控股子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款项14065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子公司除须支付重组债务款项14065万元外,还将承担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等,从而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01民初264号,现就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长安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长沙中院《应诉通知书》(2022)湘01民初264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5号)。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经长沙中院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一

条、第七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支付重组债务款项14065万元;

二、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重组宽限补偿金以1406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全部重组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406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有权对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栖凤路489号凯乐微谷商务中心1栋123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湘(2020)长沙市不动产证明第03384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有权对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栖凤路权证号为湘(2016)长沙市不动产第00656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在8074.33万元本金及相应的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有权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弟雄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747463.83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弟雄、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上述判决,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除须支付重组债务款项14065万元外,还将承担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等,从而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的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事项,目前有关事项正在推进中,截至目前,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01民初264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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