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路智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北路智控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关于同意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92.029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
71.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6,006.70万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3,080.79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
月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38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 |
1 | 矿山智能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 26,723.32 | 26,723.32 |
2 | 矿山智能化研发中心 | 17,113.40 | 17,113.4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7,000.00 | 17,000.00 |
合计 | 60,836.72 | 60,836.72 |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
二、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情况
(一)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本次增加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矿山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和“矿山智能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
变更前 | 变更后[注] | |
矿山智能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 北路智控 | 北路智控、北路软件、北路物联 |
矿山智能化研发中心 | 北路智控 | 北路智控、北路软件、北路物联 |
注:北路软件指南京北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路物联指南京北路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同。
、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南京北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7年9月28日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50号 |
与公司的关系 | 公司全资子公司 |
(2)南京北路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2年6月6日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8号B2栋4F西 |
与公司的关系 | 公司全资子公司 |
(二)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北路软件和北路物联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了更好地整合公司已有优势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新增北路软件、北路物联为“矿山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和“矿山智能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
四、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整体规划布局、业务经营需要等因素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实施方式等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矿山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和“矿山智能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新增全资子公司北路软件、北路物联为其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矿山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和“矿山智能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矿山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和“矿山智能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整体规划布局、业务经营需要等因素做出的调整,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北路智控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陈晓锋 | 钟超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