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路智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北路智控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关于同意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92.029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71.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6,006.70万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3,080.79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7月27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38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 |
1 | 矿山智能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 26,723.32 | 26,723.32 |
2 | 矿山智能化研发中心 | 17,113.40 | 17,113.4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7,000.00 | 17,000.00 |
合计 | 60,836.72 | 60,836.72 |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之一“矿山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投资总额为17,113.4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7,113.4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占比为
72.53%,包含研发人员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研发领料费用等支出。该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内容 | 投资金额(万元) | 占比(%) |
1 | 建设投资 | 4,700.80 | 27.47 |
1.1 | 工程费用 | 4,273.45 | 24.97 |
1.1.1 | 设备购置费 | 4,273.45 | 24.97 |
1.2 | 基本预备费用 | 427.35 | 2.50 |
2 | 研发费用 | 12,412.60 | 72.53 |
2.1 | 人员工资 | 6,861.60 | 40.09 |
2.2 | 研发领料 | 3,686.00 | 21.54 |
2.3 | 技术服务费 | 1,865.00 | 10.90 |
合计 | 17,113.40 | 100.00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酬不能经由企业专用账户代发,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均由公司自有资金统一划转。同时,考虑到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物料繁杂多样,且公司原材料采购时采取统一的采购策略,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以及研发材料费用的可操作性较差。因此,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且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实施
上述募投项目过程中涉及到研发人员薪酬以及研发材料费用款项拟由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公司每月对各募投项目发生的上述垫付费用进行归集核算后,再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等额资金至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业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交付款申请单据,执行公司资金审批权限,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付款单据,使用自有资金完成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按月统计募投项目中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的情况,建立明细台账
(三)财务部门按月发起置换申请审批流程,并附明细台账,由募投项目责任部门确认、财务经理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同意后,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
(四)财务部门在台账中需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划转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的运营管理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操作便利性,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合理;该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陈晓锋 | 钟超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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