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购股份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约束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团队凝聚力,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1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6亿元(含),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程惠芳、楼东平、章勇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