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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等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蒋平平朱和平刘 斌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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