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96名激励对象授予622.5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的独
立意见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首次授予部分2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首次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作废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60万股。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
2、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归属安排(包括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归属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首次授予部分29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4.765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归属期内按规定归属,同意公司为前述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归属手续。(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明燕 | 戴建军 | 赵康僆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