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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信息披露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履行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之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下属公司投资等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下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上述第二十三条所述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下属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编制、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等应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指定联络人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公司、下属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具体职责及要求。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公司、下属公司相关部门按工作部署,按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公司、下属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定后,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定期报告于董事会召开5日前,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将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年度报告应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下属公司知悉本部门、本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部门负责人、公司经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后,其指定联络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公司证券事务部或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公司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大股东、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二)当公司、公司控、参股下属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应披露事项时,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编制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经董事长同意并签发后予以披露。

涉及关于公司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临时报告经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知情人应及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核实情况后,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证券事务部亦负责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出席情况、签署会议决议等履行职责情况,并负责保管有关记录。

第四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另一联络人。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协助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向深交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董事、董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本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监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监事会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三)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备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各单位对照本制度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内容和范围,执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并保证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换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公司负责人的领导下,主要负责与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审核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五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财务部等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证券事务部具体办理,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发布会、公司网站与接受投资者调研等非正式公告方式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对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公司应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防止向其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给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应。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公司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http://www.cninfo.com.cn,同时公司将积极利用公司的网站(http://www/whzb.com)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管理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为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的责任人。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有关部门、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应当记录并归入公司信息披露档案。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在公司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必须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人、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

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不履行有关职责、或不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错误、或公司未公开信息泄露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第七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更正或拒绝其非法要求,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违反上述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备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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