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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4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4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1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孟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议案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

议案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署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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