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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数字: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履行股东大会所赋予的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共同行使监事会职权。监事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3日前。

第九条 经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以缩短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监事会应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会议议题的公司信息和数据送达所有监事。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或延缓讨论监事会拟议的部分事项,监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审议。在必要情况下,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采用投票表决方式,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应由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并由监事签字。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在决议上签字同意的监事要负连带责任,但经证明其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除外),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以作为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应载明每一位监事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表决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在上海证券报上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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