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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数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 保守国家秘密原则。公司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

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关于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 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2、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5、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6、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树立尊重投资者、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2、 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3、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4、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流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后,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对象为: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2、分析师;3、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 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

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组织会议:

(1) 组织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 组织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3、 安排参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到

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同时应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4、 电话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5、 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保持经常联络,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6、 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董秘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7、 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8、 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9、 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10、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1、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

2、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 公司的文化建设;

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证券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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