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
(一)《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的要求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或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内幕信息时,在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经董事会批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文件、软盘、录音(像)带、光盘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泄露该信息。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尚未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后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执行。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知情人进行处罚。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外部使用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将违法违规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
附件一: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或名称 |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注2) | 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系电话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注3)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4)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 | 是否尽到告知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