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下属企业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下属企业岳阳中航地产有限公司拟与岳阳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岳阳中航国际广场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实行市场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本次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下属企业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的决议。
独立董事:华小宁、陈英革、许遵武、林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