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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股份:社会责任制度(2022年10月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2022年10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积极承担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实现公司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和消费者、供应商、合作伙伴、社区、政府、非盈利组织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依法纳税及诚信经营,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并披露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第六条 公司应完善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采取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利于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以及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设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识别、评估及应对公司运营中的各项风险,提升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第十三条 公司应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公司层面以及业务层面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操作手册等,并确保内部控制运行有效。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及尊重妇女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招聘使用童工,合理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避免从事相关规定禁止的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职业

健康安全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逐步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健康危害。第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薪酬管理办法,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尊重员工人格,维护员工尊严,不得因民族、种族、肤色、国籍、性别、年龄、社会出身、疾病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聘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员工晋升制度,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公司员工的晋升、晋级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组织建设,建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与运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运营方面的规章制度,构建安全运营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不断加大安全保障投入和经常性检查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将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的事项进行防控和治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整改措施,实行闭环销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事故应急预警和报告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发生紧急生产安全险情或事故时,能按预定的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处置,尽快消除险情或事故产生的影响,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员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

训活动,通过培训教育,让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和员工安全素质。

第五章 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维护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产业良性发展。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者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产品召回机制,对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功能缺陷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安抚赔偿工作。第三十条 公司应通过积极研发符合客户需求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更新工艺技术,提升科技生产水平,不断满足客户的相关需求。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不遵守商业道德并拒不改进的客户和供应商应拒绝销售其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合法收集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相关信息,并妥善保管及利用,积极履行保密义务,避免信息泄露以及不当使用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识别、选择、评估、管理供应商,并通过供应链的环境风险管理及社会风险管理确保整体供应链可以符合公司的环境职责及社会职责。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政策的有关要求,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采用低碳排放、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严格履行。

第四十条 公司应积极提倡员工爱护环境,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公司和员工的环保意识,开展绿色环保培训及宣传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对环境数据进行统计收集、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有效处理,降低公司生产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七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积极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妥善处理企业与社区的公共关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健康卫生、基础建设、扶贫济困、乡村振兴和捐款捐物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不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关于环境保护、产品安全、员工权益、公司治理、社区关系等社会责任相关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本制度相比存在的不足、差距及其原因,以及改进及优化计划。

第四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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