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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4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4日,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10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3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20元/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钱娟萍(签字):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唐照波(签字):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杨瑞(签字):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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