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邦股份”)于2022年10月14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华刚先生及其配偶王晓冬女士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公司独立董事华刚先生的配偶王晓冬女士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交易均价(元/股) | 成交金额(元) |
2022年9月28日 | 买入 | 2,000 | 0.0002% | 5.49 | 10,980 |
2022年9月30日 | 买入 | 3,000 | 0.0003% | 5.33 | 15,990 |
2022年9月30日 | 买入 | 2,000 | 0.0002% | 5.34 | 10,680 |
2022年10月10日 | 卖出 | 7,000 | 0.0007% | 5.26 | 36,820 |
上述短线交易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本次操作实际未产生任何收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刚先生及王晓冬女士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相关情况,华刚先生及王晓冬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具体情况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王晓冬女士本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王晓冬女士本次短线交易公司股票实际已产生亏损,不存在收回相关收益的情况。
2、经了解,华刚先生事前并不知晓王晓冬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本次短线交易行为主要系王晓冬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华刚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其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华刚先生及王晓冬女士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相关证券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