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审议的《公司下属子公司签署岳阳中航国际广场项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遵循市场化的原则,由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公允、合理。
3.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梁广才、傅曦林、曾泉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