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关公司债券政策和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改善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