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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说明
修订前章节条款内容修订后章节条款内容
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五条(一)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其它的重要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五条(一)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主要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第6.1.1条所列的重大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 新增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与《上市规则》第6.1.1和6.1.2条保持一致
第三章第二节第十六条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主要除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三章第二节第十六条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主要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外,还包括《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2中所列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与《上市规则》第6.3.2条保持一致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章节内容相应调整条款序号。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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