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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三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责部门,负责做出判断、开展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置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职责包括:

(一)调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二)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进行责任认定;

(三)拟订初步处罚意见和整改要求;

(四)跟踪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公司对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董事会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如被监管部门要求发布更正、补充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六条 公司对前期已经公布的年报财务报告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 对年报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一)当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纪检监察室和相关业务部门;

(二)相关业务部门编制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纪检监察室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要求,编制责任追究报告;

(三)召开总裁办公会审议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和责任追究报告;

(四)召开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和责任追究报告,对于其中涉及财务信息更正的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董事会办公室就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和责任追究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类型:

(一)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个人应承担的责

任,具体可以分为直接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按照承担的责任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二)部门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人员所在的部门或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三)治理层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中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应根据年度报告编制、传递、审核、披露中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划分标准:

(一)主办人员承担直接个人责任,主办人员所在的部门或单位承担部门责任;

(二)主办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主办部门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四)董事长或总裁承担领导责任;

(五)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应的治理层责任。

如有证据表明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是在相关领导授意下发生的,授意领导承担直接个人责任,主办人员承担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惩处方式:

(一)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停职、降职(级)、撤职、开除等。

(二)经济处罚:包括绩效扣分、扣发奖励薪酬、薪酬降级、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处置形式可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代替。对于外部责任人,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惩处程度应按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大小逐级递减。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应当从严、从重惩处:

(一)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

(二)情节恶劣,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给公司社会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的;

(三)责任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四)干扰、阻挠差错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五)明知错误但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六)重复发生同类差错的。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振业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且监管机关出具明确

处理意见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向投资者致歉。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的处罚计入公司档案,作为对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责任人定薪定职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对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其他临时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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