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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说明
修订前章节条款内容修订后章节条款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需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非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增第一章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新增条款,明确制度适用范围及对象。
第一章第三条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其职责包括: (一)调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二)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进行责任认定; (三)拟订初步处罚意见和整改要求,并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 (四)跟踪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整改落实情况。第一章第三条公司纪检监察室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责部门,负责做出判断、开展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置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职责包括: (一)调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二)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进行责任认定; (三)拟订初步处罚意见和整改要求; (四)跟踪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整改落实情况。 后续条款序号顺延新增条款,根据公司最新部门职责划分修订。
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年报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差错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达10%及以上; (二)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三)监管部门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第二章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范性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规则》等规定,对重大差错标准进行明确。
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到20%以上。 第六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董事会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如被监管部门要求发布更正、补充公告。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三章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一)当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党群工作部和相关业务部门; (二)相关业务部门编制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党群工作部调查责任原第三章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一)当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纪检监察室和相关业务部门; (二)相关业务部门编制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纪检监察室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要求,根据公司最新部门职责及会议安排进行修订
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要求,编制责任追究报告; (三)召开集团办公会审议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和责任追究报告; ……编制责任追究报告; (三)召开总裁办公会审议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和责任追究报告; ……
第四章第十条(三)治理层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董事、监事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中应承担的责任。第四章第九条(三)治理层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中应承担的责任。治理层包括董监高,新增高管责任。
第四章第十二条(五)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应的治理层责任。第四章第十条(五)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应的治理层责任。治理层包括董监高,新增高管责任。
第四章第十三条(三)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惩处程度应按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大小逐级递减。第四章第十一条(三)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处置形式可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代替。对于外部责任人,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惩处程度应按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大小逐级递减。新增惩处方式的合并使用。
第四章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四章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振业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处理。纪检意见。与纪检现行责任追究程序不一致,建议与其现行程序保持一致。
第五章第二十条对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章第十八条对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其他临时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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