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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及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及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说明
修订前章节条款内容修订后章节条款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及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传递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合并原《内部保密工作制度》,根据最新监管规定修订。
第一章新增第一章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2.1.3条明确重大信息认定标准
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二章新增第二章第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总部各部室、各所属企业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做好知情人范围的登记工作。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根据《上市规则》2.3.4条以及《规范运作》第3.1.13条进行修订。
第二章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室负责人、各地区公司的董事长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第二章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室负责人、各所属企业的董事长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原第二章拆分为两章,一般规定及重大信息范围。相应条款序号进行调整。
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的责任部门。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下列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 (一)对内部报告的重大信息进行梳理,并按规定组织实施相关法人治理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收集整理涉及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在公司内部予以传达落实; (三)定期组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就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四)定期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就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履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第二章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及报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及报告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及报告管理的责任部门。公司总部各部室负责人、各所属企业的董事长负有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总部各部室负责人、各所属企业的董事长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规定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并报备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修订。
新增第二章第七条未经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
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交易所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条修订。
第二章第五条总部各部室应就下列事项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 (一)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第九条总部各部室及各所属企业应就下列事项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 (一)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 1、《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日常交易重大交易事项; 2、《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3、公司战略、经营计划的确定及其调整; 4、能够反映所属企业重点工作、重大经营和决策情况的材料。包括地区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重要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进展情况报告、专项财务分析报告等。 5、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 (三)其他事项 1、根据证券监管、国资监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根据最新《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及公司原《地区公司基本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相关内容修订。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重大事件、重大风险以及重大变更事项。
新增第四章第十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义务人及联络人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义务人及联络人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义务人及联络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或正在进行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非义务人及联络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报告联络人自知悉重大信息根据原《内部保密工作制度》更新。
后即视为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 义务人及报告联络人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禁止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从事可能经常接触重大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八条义务人及联络人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公布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三章第十一条(二)发生突发事项时: 2、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就该事项是否涉及突发危机进行判断: (1)对突发事项不涉及突发危机的,由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组织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和法人治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二)发生突发事项时: 2、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就该事项是否与股价异动有关进行判断: (1)对突发事项不涉及股价异动的,由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组织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和法人治理审批流根据《上市规则》第7.1.1条规定修订。
理审批流程; (2)对突发事项涉及突发危机的,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危机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相关危机处理程序。程; (2)对突发事项涉及股价异动的,董事会办公室须直接联系相关责任人了解事项内容,口头向董事会秘书、公司总裁及董事长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流程后,于股价异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发布公告说明或澄清。
第四章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就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履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该考核意见应作为总部各部室、各地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十四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部门、地区公司及其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同时采取经济处罚: (一)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原《内部保密工作制度》更新。
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及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传递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合并原《内部保密工作制度》,根据最新监管规定修订。
第一章新增第一章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根据《上市规则》第2.1.3条明确重大信息认定标准
第二章新增第二章第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总部各部室、各所属企业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根据《上市规则》2.3.4条以及《规范运作》第3.1.13条进行修订。

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做好知情人范围的登记工作。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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