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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基础上,通过多渠道和方式与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投资者),就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进行双向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进一步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严格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必须与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密切结合,杜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输送或收取不正当利益。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在册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便利性原则。公司应充分借助网站、平面媒体等现代沟通手段与技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交流上的便利。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调查统计分析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行业研究机构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按月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管理层参考;

(二)制度建设: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信息采集:及时归集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四)信息沟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接待互动活动,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及其派驻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发生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后配合实施有效的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学习培训: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相关单位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规划、发展战略等情况,对公司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证券、法律、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修养;

(六)能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

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如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并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保证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须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下设“信息披露”板块,

刊登公司定期和临时公告、推介会材料等公开披露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对上述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四条 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下设“法人治理”板块,刊登公司法人治理架构体系、公司章程及其他法人治理制度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下设“投资者咨询与回音”板块,与此同时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咨询与回音”板块和公开电子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对“投资者咨询与回音”板块和公开电子信箱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提请董事会秘书指定相关部门答复后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对于其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在“投资者咨询与回音”板块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下设“投资者来访预约”板块,通过该板块受理投资者的来访登记申请,以便统筹安排投资者的来访,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年报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可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条 公司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并应包括《规范运作》第7.2.6要求的内容。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并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项目部及所属项目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投资者接待专员,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对公司项目的现场参观。公司定期对投资者接待专员开展有关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

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须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不得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刊登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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