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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投资者介绍生产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公司运营情况及与广大投资者加强沟通的重要窗口,是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获取投资者认同和支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接待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电子邮件与信件方式的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采访、公司网站的BBS 咨询、在线问答等。

第四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原则,即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保密原则,即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严格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接待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公众来访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和协调,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接待此类来访。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和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到上述采访要求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采访单位、采访的主要内容、接受采访时拟回答问题的提纲等,由董事会办公室逐级请示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经批准后方可接受采访。对采访内容涉及公司对重大事件的立场、态度、下一步打算等应着重审查。

第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应以公告方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应邀请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以公告的形式或置于公司网站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在对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调研、沟通、采访、现场参观等活动时,不得要求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对于在调研、沟通、采访活动中了解到的信息,特定对象应判断该信息是否属于非公开重大信息。如是,特定对象不得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报道等中披露或引用该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

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如果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四)提供的相关资料。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在投资者接待与推广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监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将由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五)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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