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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章节 | 条款内容 | 修订后章节 | 条款内容 | |
第一章第一条 | 为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章第一条 | 为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已失效 |
第五章第三节第二十七条 |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 第五章第三节第二十七条 |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年报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可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 与《规范运作》第7.3.4条规定保持一致。 |
新增 | 第五章第三节第三十四条 |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并应包括《规范运作》第7.2.6要求的内容。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与《规范运作》第7.2.6条规定保持一致。 | |
第七章第五十五条 |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七章第五十六条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补充条款 |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