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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说明
修订前章节条款内容修订后章节条款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已失效

第二章第五条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第二章第五条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与《规范运作》第6.3.6条保持一致
第三章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项目部(或项目公司)、投资策划部、成本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按照投资项目计划,共同拟定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裁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第三章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项目部(或项目公司)、投资发展部、成本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按照投资项目计划,共同拟定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裁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与部门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章第十六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第三章第十六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与《规范运作》第6.3.12条保持一致,《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保持一致。
第三章第十七条对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公司应确保其安全性。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第三章第十七条对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公司应确保其安全性。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与《规范运作》第6.3.15条保持一致
第三章第十八条(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三章第十八条(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与《规范运作》第6.3.16条保持一致
新增第三章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须符合《规范运作》第6.3.14及《监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监管要求新增现金管理的使用规则。
新增第三章第十九条公司超募资金应按照《规范运作》第6.3.23条,6.3.24条及6.3.25条的规定使用。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根据监管要求新增超募资金的使用规则。
第四章第十九条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与《规范运作》第6.3.17条保持一致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与《规范运作》第6.3.10条,6.3.21条保持一致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与《规范运作》第6.3.19条保持一致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步披露在符合条件媒体。 鉴证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鉴证结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与《规范运作》第6.3.26条保持一致
第六章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规定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该章节所适用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已失效,删除该章节。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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