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23 证券简称:派克新材 公告编号:2022-062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派克新材”)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1,701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71,698.11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8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13,170,89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9,999,960.1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060,706.02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2,939,254.1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于2022年9月27日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W[2022]B120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案》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实施主体 | 拟投资总额 | 拟利用募集资金 |
1 | 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 | 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00 | 140,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派克新材 | 20,000.00 | 20,000.00 |
合计 | 170,000.00 | 160,000.00 |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投项目中,“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派鑫航空”)实施。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公司为抓住市场机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截止2022年10月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项目款项合计人民币1,7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实施主体 | 募集资金投入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
1 | 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 | 派鑫航空 | 140,000.00 | 1,701.00 |
合计 | 140,000.00 | 1,701.00 |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7,060,706.02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71,698.11元(不含
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71,698.11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含税金额(元) | 不含税金额(元) |
1 | 律师费用 | 500,000.00 | 471,698.11 |
合计 | 500,000.00 | 471,698.11 |
五、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1,701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募集资金合计471,698.11元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交所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自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账至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交所的规定。
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交所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
(二)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的实际支付情况,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交所的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2年10月9日《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派克新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已经就此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派克新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一)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苏公W[2022]E1477号)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