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52证券代码:400072 证券简称:众和1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控股子公司股权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9月8日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8月3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剑南、王辉、张烈、王子平、李会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暂时不详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时不详、暂时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国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石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山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时不详、暂时不详姓名或名称: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黄岩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成姓名或名称:喀什黄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黄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山姓名或名称: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成姓名或名称:许建成姓名或名称:陈建山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2014 年 3 月,李剑南、李会秋等五位原告拟转让所持有的阿坝闽锋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锋锂业”,已更名为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33.19%股权,众和股份子公司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新能源”)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本次交易受让方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众和新能源)有权按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定的闽锋锂业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作价,要求其将持有闽锋锂业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众和新能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3月26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6)】
李剑南、李会秋等五位原告与厦门国石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在厦门市签订《李剑南、李会秋、张烈、王子平、王辉与厦门国石公司关于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国石公司受让李剑南等五人持有的闽锋锂业33.19%股权,股权作价29,459.22 万元。
2、根据前述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和受让方关于新能源股权资产整合及出售安排,2014年7月9日国石公司将持有的闽锋锂业33.1894%的股权转让给厦门黄岩公司。
3、2014年8月18日,公司与喀什黄岩公司签订了《关于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意向性框架协议》,公司拟受让喀什黄岩公司持有的厦门黄岩公司 100%的股权(该标的包含所持阿坝州众和新能源 33.19%股权),2014年8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关于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意向性框架协议>的议案》,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已生效。2014年8月27日,公司公告了拟受让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号2014-06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李剑南、李会秋等五位原告以陈建山、国石公司未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且催告无果,要求被告还原闽锋锂业 33.1894%的股权或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
1.判令 2014年7月9日国石公司与厦门黄岩公司之间关于闽锋锂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33.19%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五)案件进展情况:
2.判令2014年9月1日喀什黄岩公司将持有的厦门黄岩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3.判令厦门黄岩公司将其取得的阿坝州闽峰锂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33.19%的股权,返还给厦门国石公司,即厦门黄岩公司将阿坝州闽峰锂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33.19%股权变更至厦门国石公司名下;
4.判令五原告与厦门国石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的《李剑南、李会秋、张烈、王子平、王辉与厦门国石公司关于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将股权返还,变更至五原告名下;
5.若上述股权未能返还,被告应按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返还股权转让款29,453.22 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 4 倍(合同第4.11 条)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
6.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80万元;
7.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控股子公司股权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控股子公司股权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李剑南、李会秋等五位原告因与被告众和股份、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许建成、陈建山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当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管辖权异议尚待法院最终裁决。
公司近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闽01财保205号),主要内容如下:
福州中院在审理李剑南、王辉、张烈、王子平、李会秋与厦门国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颐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喀什黄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陈建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案中,作出(2021)闽01财保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33.19%股权(保全价值以294532200元为限)。2022年8月26日,申请人李剑南、王辉、张烈、王子平、李会秋以已申请追加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为被告及原保全财产价值未足额为由,向福州中院申请追加冻结被申请人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32.53%股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其资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经查,2022年8月18日,申请人李剑南、王辉、张烈、王子平、李会秋向福州中院书面申请追加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福州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32.53%股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州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公司将就该财产保全裁定事宜提出异议。
本案尚未审理,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尚不明确。公司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进行合理估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审理,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尚不明确。公司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进行合理估计。目前本案尚未审理,对公司财务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尚不明确。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目前本案尚未审理,对公司财务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尚不明确。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原告和福州中院追加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相关文件,公司正积极向福州中院核实具体情况。同时,公司将就该财产保全裁定事宜提出复议。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闽01财保205号】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