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2706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0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705,989,83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5.630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益波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董事苏兴旺先生、独立董事吉争雄、肖胜方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梁敬先生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投资建设运营广州港南沙港区国际通用码头工程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705,873,632 | 99.9979 | 116,200 | 0.0021 | 0 | 0.000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光建、陈雪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