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2 证券简称:宣亚国际 公告编号:2022-081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13日(星期四)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CN02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1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涛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092,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16%
。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050,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22,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80,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本公告中出现持股比例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的情况,为四舍五入造成。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邬涛,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宾卫,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任翔,董事张二东,副总裁、首席技术官王亚卓,监事会主席汪晓文、监事张伟以现场方式参会;独立董事方军、张鹏洲、胡天龙,监事王桢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永刚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赵涛莉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永刚、赵涛莉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