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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创技术: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3

证券代码:430425证券简称:乐创技术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预案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3)。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更好地发挥稳定股价的作用,公司针对上市后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的情形增加了稳定股价的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则公司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的;

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的;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的。本次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本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符合以下条件:

、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三)公司回购股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在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不超过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在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在不超过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是否回购股票决

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决定不回购的应公告理由,如决定回购的则应公告本次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关回购股票方案,并在不超过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公司承诺接受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有权停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未履行承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未履行承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其分取红利(如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相关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该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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