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系统向全体员工公示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第8.4.2条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技术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