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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章程的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3

证券代码:301309 证券简称:万得凯 公告编号:2022-007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 第474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0,000万元,总股本增至10,000万股。

二、公司登记类型变更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21号)同意,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22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登记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将《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修订类型修改前修改后
修订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为发起设立,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0MA28GTU648。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为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0MA28GTU648。
修订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22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订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东港村渔业; 邮编:317600。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东港村渔业; 邮编: 317609。
修订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修订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公司秉承“拼搏、进取、务实、创新”的企业文化,坚持以发展环保实业为基础、质量管理为核心、技术创新为重点、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信息为载体的发展理念,将公司品牌打造成更具竞争力的国际化水平。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公司秉承“拼搏、进取、务实、创新”的企业文化,坚持以发展环保实业为基础、质量管理为核心、技术创新为重点、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信息为载体的发展理念,不断开发市场的深度与广度,满足顾客需求,超越顾客期望。
修订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修订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修订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具体如下: 发起人一:陈方仁,以货币方式出资182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24.27%。 发起人二:钟兴富,以货币方式出资182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24.27%。 发起人三:陈金勇,以货币方式出资84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11.20%。 发起人四:陈礼宏,以货币方式出资84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11.20%。 发起人五:汪桂苹,以货币方式出资84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11.20%。 发起人六:汪素云,以货币方式出资84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11.20%。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发起人一:陈方仁,以货币方式出资156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26%。 发起人二:钟兴富,以货币方式出资156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26%。 发起人三:陈金勇,以货币方式出资72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12%。 发起人四:陈礼宏,以货币方式出资72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12%。 发起人五:汪桂苹,以货币方式出资72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12%。 发起人六:汪素云,以货币方式出资72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12%。 出资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前缴付,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修订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000万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修订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修订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修订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修订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修订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修订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修订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修订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订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订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订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5、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7、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5、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7、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
后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原任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监事会)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原任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监事会临时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修订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
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递、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递、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紧急事项,在全体董事均能参加会议的前提下,可以在紧急事项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通知全体董事并召集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修订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传真、电话(或者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类似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有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修订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修订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1年,可以续聘。
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为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
修订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订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订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订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修订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修订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订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并施行。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条款、页码的编排顺序、引用前文条款编号等作相应的调整。此次修订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工商部门的具体审核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按照工商部门的最终核准意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

2、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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