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参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公司对偿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1022民初3007号,现就公司及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43.86%)与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收到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1022民初1287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2号)。2022年10月9日公司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民终2177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4号)。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经公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截止2022年2月21日未付利息389812.5元,偿还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截止2022年2月21日未付利息303807元,偿还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截止2022年2月21日未付利息299460元,偿还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截止2022年2月21日未付利息244580.7元。并自2022年2月22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4%计算利息及罚息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40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公安县杨家厂镇青吉工业园的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公国用(2010)第2975号、抵押权证号:鄂(2019)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505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9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质押的5676.733吨库存基酒(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12562360001503595224)的拍卖、变卖价款在14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100万股“凯乐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260)的拍卖、变卖价款在5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股“凯乐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260)的拍卖、变卖价款在5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1022民初3007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